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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大研字〔2016〕35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山东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处理办法(暂行)》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6年4月3日

 

山东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培养单位的质量意识和导师的责任意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山东省关于学位论文抽查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查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查。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四条 对于抽查中出现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即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进行如下处理:

(一)由研究生院对涉及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篇数减扣该培养单位同等数额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名额,责令相应学科限期整改。

出现“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每篇扣减所在培养单位年度岗位津贴(研究生部分)5万元;出现“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每篇扣减所在培养单位年度岗位津贴(研究生部分)2万元。

(二)如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中有1篇论文被认定为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其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累计有2篇论文被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该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累计有3篇或以上论文被确定为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校内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对连续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依据有关程序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将把该学位授权点列为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候选对象。

(五)取消导师和培养单位当年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种评优资格。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要充分重视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对抽查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认真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采取针对性地改进措施,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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